[索引號] 4562022/0016 | [公開責任部門] 國家煙草專賣局 |
[文號] 國煙法〔2022〕106號 | [信息有效性] 是 |
[成文日期] 2022-08-15 | [發布日期] 2022-08-16 |
國煙法〔2022〕106號
各省級煙草專賣局:
現將《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批發企業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國家煙草專賣局
2022年8月15日
(主動公開)
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批發企業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批發企業煙草專賣許可證申辦、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及《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2016〕第37號)、《電子煙管理辦法》(國家煙草專賣局公告2022年第1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使用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批發企業煙草專賣許可證,煙草專賣局辦理、管理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批發企業煙草專賣許可證,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的煙草專賣許可證,包括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以下簡稱生產企業許可證)、電子煙批發企業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以下簡稱批發企業許可證)。
第四條 煙草專賣局應當依法行政,規范審批,提高效率,優化服務,推行電子政務,加強信息共享。
第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煙草專賣局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
第二章 實施機關
第六條 煙草專賣局是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受理、審查、審批和管理機關。
第七條 申請人申請領取生產企業許可證,從事電子煙相關生產經營、加工業務,由其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省級煙草專賣局受理和審查,國家煙草專賣局審批。
第八條 申請人申請變更批發企業許可證許可事項,從事電子煙批發業務的,由其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省級煙草專賣局受理和審查,國家煙草專賣局審批。
第九條 煙草專賣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電子煙相關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章 申 請
第十條 生產企業許可證的許可申請類型包括新辦申請、變更申請、延續申請。
第十一條 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的許可范圍包括:
(一)電子煙生產企業許可范圍為煙彈生產(內銷/出口);煙彈代加工(內銷/出口);煙彈品牌持有(內銷/出口);電子煙煙具生產(內銷/出口);電子煙煙具代加工(內銷/出口);電子煙煙具品牌持有(內銷/出口);加熱卷煙煙具生產(內銷非零售*/出口);加熱卷煙煙具代加工(內銷非零售*/出口);加熱卷煙煙具品牌持有(內銷非零售*/出口);煙彈與煙具組合銷售的產品生產(內銷/出口);煙彈與煙具組合銷售的產品代加工(內銷/出口);煙彈與煙具組合銷售的產品品牌持有(內銷/出口)。
“內銷非零售*”僅指中國境內生產類企業之間的產品銷售行為,相關產品不得在零售市場銷售。
(二)霧化物生產企業許可范圍為霧化物生產(內銷/出口)。
(三)電子煙用煙堿生產企業許可范圍為電子煙用煙堿生產(內銷/出口)。
第十二條 電子煙批發企業的許可范圍包括:電子煙產品批發、進口電子煙產品批發、進口霧化物經營、進口電子煙用煙堿經營。
第十三條 從事電子煙產品、霧化物、電子煙用煙堿等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生產企業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生產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生產所需技術和設備條件;
(三)符合國家電子煙產業政策要求;
(四)國家煙草專賣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述生產企業需要經其他有關部門許可的,還應當取得相應許可。
電子煙品牌持有企業申請辦理生產企業許可證的,除應當具備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提交有關電子煙委托經營協議等申請材料。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發生產企業許可證:
(一)不具備固定經營場所,或生產經營場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適宜生產經營電子煙、霧化物、電子煙用煙堿等的;
(二)被市場監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取消從事電子煙有關生產經營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三)因申請人存在生產銷售偽劣產品、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生產經營等行為,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或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申請人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生產企業許可證的;
(四)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決定后,申請人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五)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生產企業許可證被撤銷后,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六)申請人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期間的;
(七)工藝裝備落后、產品質量不合格、危險化學品管理及環保不達標、存在安全生產風險、具有違法違規等情形的;
(八)國家煙草專賣局規定的其他不予許可的情形。
第十五條 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擬從事電子煙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向受理機關提出生產企業許可證新辦申請。
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的分支機構直接從事電子煙產品、霧化物、電子煙用煙堿等生產經營業務的應單獨申請生產企業許可證,由其所屬法人單位向該分支機構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省級煙草專賣局提出申請。
發生下列情形的,應當向受理機關重新提出新辦申請:
(一)經營主體發生改變的;
(二)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發生改變的,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除外;
(三)許可范圍發生改變的;
(四)國家煙草專賣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從事電子煙相關生產業務的,須經國家煙草專賣局批準企業設立、分立、合并后,申請辦理生產企業許可證。
第十七條 申請生產企業許可證,應當符合電子煙相關產業政策。通過固定資產投資新形成生產能力或擴大生產能力的,應報國家煙草專賣局審查,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十八條 生產企業許可證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形的,應當向受理機關及時提出變更申請:
(一)企業名稱發生改變的;
(二)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組織負責人發生改變的;
(三)企業類型發生改變但經營主體未改變的;
(四)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導致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發生改變的;
(五)主要出資人,持證人下轄生產工廠、成品倉庫地址等登記事項發生改變的;
(六)國家煙草專賣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批發企業許可證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形的,應當向受理機關及時提出變更申請:
(一)企業名稱發生改變的;
(二)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組織負責人發生改變的;
(三)企業類型發生改變但經營主體未改變的;
(四)許可范圍發生改變的;
(五)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導致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發生改變的;
(六)國家煙草專賣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煙草專賣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需要繼續生產經營的,持證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提出延續申請。
第二十一條 因涉嫌違法經營電子煙相關業務等已被煙草專賣局或其他國家機關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煙草專賣局可以中止辦理相關申請。
第二十二條 煙草專賣許可證持證人需要暫時停止生產經營業務3個月以上的,應當在停業前提出停業申請。申請停業期限應在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有效期內且停業時間不得超過一年。
停業期滿或者提前恢復營業的,持證人應當提前提出恢復營業申請。
第二十三條 持證人在煙草專賣許可證有效期限內不再從事電子煙相關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及時提出歇業申請。
第二十四條 有效期內煙草專賣許可證遺失或者損毀的,持證人應當及時提出補辦申請。
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應當對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六條 申請材料包括紙質材料、受理機關認可的電子數據或其他形式的材料。受理機關可以通過政務服務共享數據獲取的材料,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
第二十七條 新辦生產企業許可證,需要核查以下材料:
(一)申請表(見附件1);
(二)企業設立、分立、合并的批準文件;
(三)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的分支機構應提交決定該分支機構申請生產企業許可證的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或者其他決策機構出具的決定文件;
(四)生產所需技術和設備條件相關材料(品牌持有企業不包含該項):
1.生產經營場所產權證等權屬材料或者租賃協議;
2.生產經營場所符合安全生產經營的合法有效的消防安全合格證件(文件);
3.生產工藝和質量管理材料,包括主要質量控制點及控制措施的說明材料、實施產品質量檢驗的說明材料、生產過程及產品執行相關標準的說明材料;
4.企業產能報告及相關資料,包括生產能力測算報告、工廠總平面布置圖、企業近一年的實際產量、銷量(含出口量)及能夠說明生產能力的其他資料;
(五)經辦人的授權證明:申報材料時,經辦人不是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六)其他材料:
1.合法電子煙產品商標材料;
2.從事霧化物、電子煙用煙堿生產經營的申請人應提交符合國家有關部門對危險化學品和劇毒化學品生產、排污、經營、購買、存儲、運輸等要求的材料。
申請人重新申領生產企業許可證的,應提報發生改變事項相關材料。
第二十八條 申請變更煙草專賣許可證,需要提交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申請表(見附件2、3)及與變更事項相關的材料。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可以通過煙草專賣許可證辦理窗口線下提出申請,也可以通過政務服務平臺線上提出申請。
第三十條 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請,代理人應當提供委托書、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第四章 辦 理
第三十一條 受理機關應當按照收到申請的先后順序審查申請材料,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不屬于本煙草專賣局法定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事項屬于本煙草專賣局法定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煙草專賣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煙草專賣局應當及時受理煙草專賣許可證申請,5日以內仍未受理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三十二條 煙草專賣局在受理同一個申請人的延續、變更、恢復營業、補辦等申請時,可以合并辦理。
第三十三條 煙草專賣許可證申請由不同機關分別受理和審批的,受理機關作出受理決定后,應當對申請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建議后將申請材料和審查意見提交審批機關。
第三十四條 煙草專賣局在審查和審批除新辦以外的煙草專賣許可證申請時,可以書面方式進行。對新辦申請以及受理機關或審批機關認為需要實地核查的其他申請,由本機關或者委托下級煙草專賣局指派兩名以上執法人員進行實地核查。
第三十五條 實地核查時,應當制作實地核查記錄,由核查人員與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字確認。申請人或代理人拒絕簽字的,由核查人員在實地核查記錄上注明情況。
第三十六條 審批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申請人撤回申請的,終止辦理。
審批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作為申請人的法人、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終止辦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申請人撤回申請:
(一)受理機關或審批機關無法按照申請人提供的聯系方式聯系到申請人的;
(二)申請人或代理人拒不配合實地核查的。
第三十七條 準予延續申請的,如煙草專賣許可證登記事項未發生變化,審批機關可以在原煙草專賣許可證上加蓋延續印章,也可以重新制作打印煙草專賣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煙草專賣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不予延續:
(一)存在應重新申領煙草專賣許可證情形的;
(二)存在不予核發生產企業許可證情形的;
(三)因非法從事電子煙相關生產經營業務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煙草專賣許可證的;
(五)監督抽查發現產品不合格,生產企業不予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
(六)存在其他嚴重違法行為的。
第三十九條 煙草專賣局審批發放煙草專賣許可證,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對外承諾縮減期限的,以承諾期限為準。
審批機關在上述規定期限內不能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經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審批期限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書面通知申請人。依法需要聽證、評審、檢驗、檢測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期限內。審批機關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審批機關審批延續申請,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四十條 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由審批機關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最長不得超過五年,自審批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計算。
第五章 使 用
第四十一條 未領取煙草專賣許可證擅自從事電子煙相關生產經營活動的,煙草專賣局應當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任何企業或者個人不得涂改、偽造、變造煙草專賣許可證。不得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煙草專賣許可證。
涂改、偽造、變造的煙草專賣許可證無效。使用非法轉讓的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屬于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
第六章 監 管
第四十二條 上級煙草專賣局應當加強對下級煙草專賣局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法行為,并建立完善煙草專賣許可證督查制度。
第四十三條 煙草專賣局應對本行政區域內煙草專賣許可證持證人申請、使用煙草專賣許可證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 發生本細則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情形,持證人未及時提出變更申請的,煙草專賣局應當責令其在30日以內依法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可以責令持證人暫停電子煙相關生產經營業務、進行整頓,直至依法取消其從事電子煙相關生產經營業務的資格:
(一)經檢查不符合煙草專賣法、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
(二)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煙草專賣許可證的;
(三)因違法從事電子煙相關生產經營業務一年內被煙草專賣局或者其他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的;
(四)因非法從事電子煙相關生產經營業務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不執行煙草專賣局行政處罰決定的;
(六)被市場監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
(七)登記事項發生改變,拒絕變更登記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煙草專賣局責令持證人暫停電子煙相關生產經營業務進行整頓的,每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暫停電子煙相關生產、批發業務進行整頓期間,煙草專賣局應當加強監管,期滿后視整頓情況決定是否準予恢復營業。
第四十七條 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發證機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撤銷煙草專賣許可證,收回煙草專賣許可證:
(一)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審批發放煙草專賣許可證的;
(二)超越職權審批發放煙草專賣許可證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審批發放煙草專賣許可證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煙草專賣許可證申領條件的申請人審批發證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由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發證機關依法撤銷并收回煙草專賣許可證。
第四十九條 煙草專賣許可證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廢止,或者辦理煙草專賣許可證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發證機關可以變更或撤回煙草專賣許可證。
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依法注銷煙草專賣許可證:
(一)煙草專賣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未延續的;
(二)煙草專賣許可證核定的經營主體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三)因不可抗力導致經營主體無法繼續從事電子煙相關生產經營業務的;
(四)煙草專賣許可證依法被撤銷、撤回的,持證人被取消從事電子煙相關生產經營業務資格的;
(五)依法應當注銷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條 持證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于停止經營業務:
(一)經營場所關閉的;
(二)煙草專賣許可證持證人未從事許可范圍核準的生產經營活動的。
停業期滿未申請恢復營業,視為停止經營業務。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經公告滿1個月仍未按要求辦理的,由發證機關收回煙草專賣許可證:
(一)持證人停止經營6個月以上不辦理停業手續的,發證機關應公告持證人辦理停業手續或恢復經營;
(二)持證人停業期滿未申請恢復營業6個月以上的,發證機關應公告持證人辦理恢復營業或繼續停業手續。
發證機關責令持證人暫停電子煙相關生產經營業務,進行整頓以及不可抗力造成停止經營業務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五十三條 持證人在領取煙草專賣許可證后滿6個月尚未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視同歇業,發證機關應當收回煙草專賣許可證。
第五十四條 煙草專賣局在作出撤銷、撤回及責令暫停電子煙相關生產經營業務、進行整頓及取消從事相關業務資格等決定前,應當書面告知持證人享有陳述權、申辯權。申請人或者持證人提出陳述、申辯的,煙草專賣局應當充分聽取并作出解釋說明。
第五十五條 依法應當收回煙草專賣許可證,發證機關無法收回的,應當予以公告收回,一經公告即視為收回。
第七章 政務規范
第五十六條 受理機關應當設立受理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實體性窗口或場所,配備相應的辦證服務設施,提供必要的便民條件。
第五十七條 辦理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場所應當公示下列內容:
(一)煙草專賣許可證名稱;
(二)辦理煙草專賣許可證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
(三)各類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審批機關;
(四)申請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條件;
(五)申請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
(六)煙草專賣許可證申請的方式、途徑;
(七)煙草專賣許可證審批程序、時限;
(八)辦理煙草專賣許可證的辦公場所準確地址、聯系方式;
(九)其他需要公示的內容。
第五十八條 煙草專賣局在煙草專賣許可證辦理、監管過程中作出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執法決定信息,要在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以內公開;其他依法應公開的行政執法信息,要在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以內公開。
當地政府有其他規定的,按照政府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 推行煙草專賣電子許可證。電子許可證與紙質許可證效力相同。
煙草專賣局應當規范建立行政許可文書電子檔案。
第六十條 煙草專賣局應當建立政務服務“好差評”制度,接受申請人評價,促進煙草專賣許可服務質量持續提升。
當地政府已有相應政務服務“好差評”規定的,按照政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 煙草專賣局應當提供咨詢和投訴舉報途徑,規范答復咨詢,及時處理投訴舉報。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煙草專賣局辦理煙草專賣許可證,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十三條 本細則中按照年、月、日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日不計入,自下一日開始計算。煙草專賣局辦理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六十四條 本細則所稱的“以上”“以內”,包括本數。
第六十五條 本細則所稱的“書面”,是指以文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第六十六條 深圳市煙草專賣局、大連市煙草專賣局屬于本細則中所稱的“省級煙草專賣局”。
第六十七條 本細則由國家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八條 本細則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本細則施行前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按照本細則執行。
相關鏈接:《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批發企業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細則》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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